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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郭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半年,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分手,男方周某遂要求女方郭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4万余元。双方就财产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周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郭某诉至法院。

为了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新民法庭委派特邀调解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调解员将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进行了核实核算,并告知双方,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行为应当根据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性质。

同时,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予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等,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

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寄语:从法律角度来讲,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资金往来,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并非均能得到支持,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转账行为的性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这两个条件,因此,在本案中,如一方主张转账系借款,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如非能够证明双方有明确的借款的意思表示,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会默认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及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如微信红包等为无条件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这些转账、红包无需返还。但如果转账被法院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导致赠与条件不成就,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