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约300元一次联系(可约女的联系方式)
- 城事
-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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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期间,情侣之间一般会通过发红包、转账等方式表达爱意,如果双方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回吗?来看看清丰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鲁某与宋某经人介绍后发展为恋人关系,两人交往一年后分手,恋爱期间,鲁某陆续向宋某转账共计34260元,多则5000元,少则10元,其中包含520等特殊含义的红包。两人分手后,鲁某在微信中要求宋某返还34260元,宋某表示会返还给鲁某。经鲁某催要,宋某一直未返还,故鲁某将宋某诉至清丰县法院。
法院审理
宋某表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期间的赠与,且宋某也曾向鲁某有过转账,34260元中包含有特殊含义转账、特殊日期转账,不应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转账,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来,取决于转账的性质和双方之间的约定,若转账明确标注为借款或者在聊天中有借款的意思表示,通常被视为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若特殊日期或者特殊金额的转账,已经购买物品或者日常消费等小额转账,一般视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对于大额转账,如果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支付的购买三金、车辆等款项,法院一般会认可是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未结婚,原则上可以要求返还。经承办法官贾法官调解,宋某同意偿还鲁某20000元,并分期支付。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使是自愿为“真爱”买单,也要切记保持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分手后因转账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分手后想要“明算账”,还需对转账性质进行认定:
(一)具有特殊意义或者在特殊节日的转账,如在七夕节,生日期间转账“520”“999”“1314”等,一般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二)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可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在分手后无需返还;
(三)金额较大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导致赠与条件不成就,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在转账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最后也要提醒大家,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男女双方应当保持理智,培养健康的恋爱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