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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分手后,曾经的“恋爱经费”还能要回吗?近期,一男子将前女友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归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差额,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宗同居关系纠纷案件。

2018年3月,小亮(化名)与小珍(化名)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同居3年。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均交由女方小珍管理,用于日常房租水电和生活支出。2022年3月,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刚分手时,小亮要求小珍退还双方金钱转账差额,小珍将10万元左右的钱款转给他,小亮出于关心又转回5000元。分手一年后,小亮认为转账差额还有15万元,遂诉至始兴法院要求女方返还。

始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亮在与小珍同居期间,将大部分收入交由小珍管理、使用,是基于对对方的感情和信任在经济上自愿、自由安排的行为,未违反任何一方意愿。两人分手时,被告除了近3年日常共同生活支出的钱款,剩余约10万元已退还给原告。庭审过程中,虽然原被告双方确认,除去小珍已转回的10万元外,转账差额还有15万元。但其中包含原告借给被告表姐的11000元借款和分手后转回的5000元。这5000元应认定为是无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另外13万余元作为两人在深圳共同生活3年的花销亦属合理支出范围,不存在侵占、隐匿、转移原告钱款问题。

综上,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5万元,于法无据,始兴法院依法驳回了小亮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