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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会存在转账、发红包、付款等经济往来。但情侣分手后,往往会因为不能妥善处理矛盾,而开始“清算”各自的付出,要求“划清界限”“欠债还钱”。那么,情侣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返还呢?近日,义马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纠纷。

  身边的事儿

  2020年李某和吴某某确定恋爱关系,两年后两人分手。恋爱期间,李某多次给吴某某转账汇款,转账金额共计13万余元。两人分手后,李某要求吴某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但吴某某辩称,上述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李某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以吴某某多次向其借款且未按承诺的还款期限按时还款为由,将吴某某诉至义马市法院,要求其还款13万余元。

  案件结果

  经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李某和吴某某达成和解。在吴某某将两人约定的返还金额当庭支付后,李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应当结合转账的具体情形予以认定。根据转账前后聊天记录、转款附言、款项的特殊含义、转账的用途等,不同情况成立不同的法律关系。

  主张转账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需要满足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款已经实际交付(转账记录)两个要件。

  主张转账系赠与的,一种情况是恋爱期间已支付的购物、旅游、餐饮住宿等方面的消费性支出,金额不大,系双方恋爱期间日常消费,或者如“520”“1314”等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赠与,上述赠与是一般性赠与,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另一种情况是转账金额明显超出了正常恋爱和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则不应单纯的认定为无条件赠与,该赠与一般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上述标准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不论主张的是民间借贷还是赠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双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