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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事
-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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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因亲密关系而产生资金往来不明确的,分手后法庭相见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徐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分手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万元。对于类似的“爱情转账”纠纷,法官表示,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差异。
情侣分手 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各执一词
2019年7月,小张与小莉通过房屋出租认识,不久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后二人产生矛盾,于 2021年5月分手。在恋爱期间,二人之间因日常生活、投资、购买及装修房屋、购买车辆等事项产生大量资金往来。据小张统计,双方相互转款差额在50万以上。后经小张催要未果,诉至开发区法院,请求小莉返还20万元,剩余部分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法庭上,小莉辩称:自己与小张之间只有恋爱关系,从没提起结婚事宜,双方之间的转账系小张的赠与,不应以婚约财产纠纷提起诉讼。对于资金转账,是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并没有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属于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成就,小张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有法定的可撤销的情形。
超出恋爱交往范畴的赠礼应返还
在恋爱期间,二人之间因日常生活、投资、购买及装修房屋、购买车辆等事项产生大量资金往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双方主张互相支付的数额发生变更,即:小张支付小莉共计91万余元,小莉支付小张计83万余元。差额约为8万元。2020年,小张出资首付款7万余元为小莉购买车辆一部,登记在小莉名下。但该购车款已计算在小张向小莉支付的款项总额之中,且小莉偿还后续贷款12万余元,该车辆由双方共同使用,后被小莉以13万元出售他人。
法院认为,一、小张与小莉的纠纷是婚约财产纠纷还是赠与合同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与赠与合同纠纷的主要区别在于赠与的前提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赠与的物品与缔结婚姻是否存在特别的意义。本案中,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大额财产的行为,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此行为应是双方为以后共同生活或结婚而添置的财产,现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小张要求小莉返还财产的纠纷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的特征。
二、关于小莉是否应向小张返还财产,具体返还金额的认定。小张与小莉系恋爱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主要是因恋爱期间日常开支等产生的经济往来以及投资、代付等事宜产生的账目。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并非小张单方面向小莉支付大额款项,而是双方互相转款的金额大致相当,故小张主张返还的差额不具有合理性与公平性。小张自愿赠与小莉房屋装修成果、购车款的行为,按照社会一般观念的理解,超出恋爱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小莉返还小张20000元。
恋爱期间大额款项往来 建议备注好款项用途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财物,分手后对于财物归属产生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不是所有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花费的诉求都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差异。像“520” “1314”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礼物等,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均视为赠与。如果男女双方发生远超个人收入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如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等,往往是一方或其近亲属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付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情侣在表达爱意时一定要量力而行,要结合实际的经济情况,理性转账、消费。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款项往来,建议备注好款项的用途,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