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但这笔钱法律性质却难以确定,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近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分手后要回恋爱期间的转账的案件。
任某某与叶某某于202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任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叶某某转账,两人于当年10月分手。今年8月,任某某诉至大邑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叶某某归还欠款42000元。
庭审中,叶某某辩称,任某某所称欠款为两人恋爱期间任某某自愿赠与的,且钱已经用于两个人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任某某在与叶某某恋爱期间,向叶某某多次转账且金额不等,其中部分被叶某某退回,未退回的部分,系特定节日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并有附言能够确认为节日红包,应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任某某相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支出金钱及互送礼物的消费行为,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金额、用途、日常生活经验、双方的财务状况、善良风俗等因素对性质予以认定。对于为维系感情的小额财物赠与、小额转账,特别是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转账,以及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礼物与日常消费支出,均应视为赠与,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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