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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系恋人关系,于2024年2月终止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在生日时赠送手镯并转账1000元,另有转账2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转账21000元、返还手镯及手机对应价款。

法院审理

一、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告周某主张民间借贷纠纷,但未提交与被告吴某存在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结合原被告存在恋爱关系事实、原告购买礼物及转账数额等相关证据,本案不应认定原被告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系赠与合同纠纷。

二、对案涉金额的认定。原告在恋爱期间自愿赠送被告手机,在被告生日这一特定日期赠送手镯并转账1000元,属于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且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原告主张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0000元,本院结合原被告恋爱时间、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使用情形,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0000元。

法官说法

每一对情侣都憧憬着一场美好的爱情巡游,但甜蜜与温馨一旦消散,曾经的绵绵情意可能会演变成一场关于金钱的拉扯与纠缠,而这些金钱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是赠与,也可能是借贷。

1.若认定为借款,需要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款项。实践中,恋爱期间的情侣通常很少出具借条,故法院需要依据双方陈述、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审查双方就该笔转账金额是否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如果查明该笔转账确属借款,则可要求返还。

2.若转账明显具备某些特征,如在特殊节日、生日转账,以及金额为“520”“1314”之类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足以推定转账意图为赠予而非借贷,一般认定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予,赠与方无权要求对方返还。而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的给付,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如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赠与方可要求对方返还。

法官在此提醒,世间真诚不可辜负。恋爱期间,双方应以诚相待,不应以物质作为求爱筹码,亦不可以恋爱为手段不劳而获。同时双方要保持清醒和理智,合理适度转账、消费,崇德向善,体面告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