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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为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在追求的过程中给付对方财物,是常有的生活场景。王先生为了追求在网络平台相识的梅女士,网购礼物送给对方,梅女士收了礼物,却拒绝与王先生建立恋爱关系。王先生要求返还这些财物,将梅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接受了财物,拒绝了追求,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在什么情况下给付者可以要求返还这些财物?审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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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2来自央视新闻

追求不成想要回“礼物”对价款引发诉讼

王先生是通过网络平台认识梅女士的,双方添加微信相互联系。2022年8月,王先生网购白酒、运动鞋等物品给梅女士。后来,王先生以梅女士接受礼物后未与他建立恋爱关系,属于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定这事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立案。王先生又起诉到法院。

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唐静静:王先生是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请求判决梅女士返还他给付财物的对应价款,但是诉讼中,王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梅女士存在诈骗或梅女士以确立恋爱关系为由向他索要财物。梅女士称双方仅为普通朋友关系,从未确立恋爱关系,她从未主动向王先生索要财物。

法官:赠与与不当得利有本质区别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与梅女士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

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沈霞:王先生虽主张梅女士收取他的礼物为不当得利,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先生认识梅女士后,为与梅女士发展为恋爱关系而向梅女士赠送酒、运动鞋等财物。王先生在给付财物时系出于自愿,且金额不大,并未违反自己的本意。因此,王先生与梅女士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梅女士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法院对王先生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像王先生这样,追求另一方时,出于展示经济实力、表达诚意等原因,向另一方给付财物。追求不成功,又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或财物对应价款的情形,并不是个案。法官指出,虽然从表面上看,不当得利和赠与都是一方付出、一方获利,但是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

沈霞:不当得利中获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一方向获利一方转移财产有违自己的本意;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财产系对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赠与人在主观上是自愿的。而追求一方在给付被追求一方财物时是自愿的,追求一方并未违反自己想将财物给付对方的本意,因此被追求一方接受财物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接受赠与。

法官:借贷与赠与如何判断?

司法实践中,如追求一方直接给付对方金钱,还常常会产生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如何判断给付的金钱是借贷还是赠与呢?

唐静静: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个是款项交付,也就是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了所借款项。另一个则是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之间关于出借和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如被追求一方接受追求一方给付的款项时并不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则不能将此款项认定为借款。

赠与类型决定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追求期间赠与对方财物是何种类型的赠与?这关系到赠与人能否主张返还赠与财物。

沈霞:即便追求者是为建立恋爱关系而进行的赠与,但被追求一方显然没有与之建立恋爱关系的义务,所以这类赠与并非民法典规定的附义务赠与。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进行的赠与和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彩礼并非同一概念,追求一方给付被追求一方财物当然不能参照适用彩礼规则。所以,追求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不属于任何一种特殊赠与,仅为一般赠与,应根据一般赠与合同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