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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事
-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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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情感关系中出现金钱纠纷的案例常见诸报端。恋爱对于男女双方是件甜蜜浪漫的事,在此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开销,比如一起吃饭、旅游,在特别的节日互赠礼物等等,为表爱意互相发红包也是“你侬我侬”的体现。
但如果双方不欢而散,那些恋爱期间的花销或转账还能不能要求对方悉数返还?这笔“爱情账”怎么才能算得清?
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恋爱期间的小额花费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无法要求撤回,除非赠予的金钱有明确目的,可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比如男女双方为商定结婚所涉及的款项,就会被认定为是彩礼,而彩礼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或者部分返还的。
通过多年的案件积累,张荆总结,通常情况下,情侣间因经济往来对簿公堂时,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支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会被认定为赠与,在赠与人已经实际履行完赠与行为后,其不享有撤销权,故在结束恋爱关系后,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数字被赋予了情感意义,比如“520”“1314”等,代表着“我爱你”“一生一世”,这类数字的转账不仅仅是一笔交易,更重要的是双方表达情感的方式,这类交易在法律上通常也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
不过,张荆特别提到,如果某一方为逃避法律的规定,故意制造“自愿赠与”的痕迹,将大额的附条件的赠与或借贷拆分成多个“520”“1314”的小额赠与,最终法律会将其定性为不当得利,受赠人需要返还相应的款项,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十分少见,且对于赠与人来讲,举证难度较大。
那么,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又有哪些?张荆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比如,受赠人在接受金钱赠与后就对赠与人大打出手,甚至伤害其家人,达到法律上界定的严重程度,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这种情况通常属于附条件赠与下受赠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赠与目的落空。”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外,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赠与人在多年后发现受赠人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时,赠与人提出撤销赠与仍然有效。
“法律保护的是一段真正交往的关系,保护在理性、清醒、平等、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男女两性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金钱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不鼓励以彩礼的名义大肆地和对方索取金钱。男女双方在法律关系中应该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如果任何一方企图不劳而获、利用规定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都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因此,张荆建议,男女双方在开展一段恋爱关系前也要多加了解,不要在情感关系尚未建立时就存在大额的金钱往来,一旦出现问题,将会遭到情感和金钱的双重伤害。“在成年人的两性关系中,通常赠与方在为对方花钱或转账时,对于这段情感关系是有期待的,也是符合个人的意愿的,这属于成年人之间私人情感领域内的纠纷,法律不适宜过多、过细地干预到两性情感关系中,双方在作出选择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如果过多地将法律带入感情生活中,很可能会伤及原本健康的恋爱关系。”
在张荆看来,法律并非调整男女两性关系的最好方式。“我们应该倡导年轻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在一段感情关系中将发生的每一件事都截图保留证据,用符合法律标准的方式进行约束和处理,只会造成更加负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