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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解读)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5月31日消息,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发挥监管精神的引领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机制,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在规章层面确立了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在《规定》第七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并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该条第二款明确对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问责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具体来看,关于问责情形方面,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对以下四种情形应当予以问责:一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二是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风险应对不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三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监管政策制定不审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尽职;四是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关于问责对象方面,修改后的《规定》明确问责对象包括“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内问责有关规定,具体指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关于问责机制方面,修改后的《规定》对问责机制做了框架性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关于与其他追责方式的衔接方面,修改后的《规定》明确,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此外,修改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派出机构有关监管职责的表述。